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或经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我办在生产条件审查后或收到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三)产品抽样
企业现场审查合格后,审查人员应按照《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的要求进行现场抽样。样品封存后,由企业在15日内将样品统一邮寄到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并同时缴纳检验费。复混肥料(掺混肥料)950元/样品;有机-无机复混肥料1750元/样品。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查材料汇总
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长应认真填写《不合格项企业整改建议报告》、《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等记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年度省以上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书、排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环保证明)、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等送至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复混肥料产品审查部。
五、对审查人员的要求
1、审查人员必须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资格,现场审查时,审查人员必须佩带国家注册审查员工作证,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审查。审查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2、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有价物品,不准受贿或假公济私、玩忽职守。
3、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审查人员在企业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撤销其国家注册审查员资格。
4、审查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企业监督。在现场审查结束时必须征求企业对审查组的意见,请企业填写《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征求意见表》后,带回送至省局纪检监查处。
六、审查时间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应在1~2天内完成。具体时间由审查组电话提前通知,如果企业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审查或改期,应及时告知审查组。整个审查时间至2004年3月底结束。
七、审查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我办代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收取。生产许可证审查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公告费为每个申证单元400元。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
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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