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了解动植物卫生检疫,建立SPS意识
在WTO的诸多协议中,《TBT协议》和《SPS协议》与检验检疫工作关系密切,《TBT协议》与《SPS协议》支持各成员实施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采取的必须措施。《TBT协议》明确规定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原则是"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SPS协议》则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的措施,以便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促进动植物及其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动植物卫生检疫的概念
检疫(Quarantine)一词源自拉丁文quarantum,本意是40天。检疫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生物及其产品和其他相关物品实施科学检验鉴定与处理,以防止有害生物在国内蔓延和国际间传播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措施。
卫生检疫通常是针对人类的传染病,而动植物检疫保护的是家禽、家畜、农作物及所有有益的动植物。当然有时动物的流行病,如狂犬病、口踢疫等也会危及人类的健康。
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其第一条规定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地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依据这一条规定,可以将动植物检疫的任务和目的概括为:(1)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2)保护人体健康;(3)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的有关条文规定,可以将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检疫物,包括: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2)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包括: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装载过境动物的装载容器;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包装物、装载容器;(3)运输工具,包括: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对进境废旧船舶实施检疫,对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对过境运输工具实施检疫。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与动植物检疫措施
检疫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基本内容。检疫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检疫审批制度、检疫报检制度、现场检疫制度、隔离检疫制度、调离检疫制度、检疫放行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检疫监督制度、检疫收费制度。检疫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是为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外贸信誉的需要而规定的手段和办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动植物检疫法》规定了多项检疫措施,如:禁止入境措施,检疫处理措施,防疫消毒措施和紧急预防措施。
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内容
依据SPS定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所有相关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查、认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一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护动植物自下而上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粮食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目的
依据SPS定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目的是:
(a) 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b) 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c) 保护成员领土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或
(d) 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五、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性质与特点
1.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通过立法手段防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和蔓延。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有国家授权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执法离不开对有害生物鉴定、消毒灭菌、杀虫等科学技术的应用,是高水平的技术行政。
2.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特殊的预防手段。我国对动植物病虫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针对外来危害严重、在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而可能人为传播的疫情,“御疫病于国门之外”。由于防治困难,采取检疫的特殊预防手段。因为是全局性的战略措施,也必须强制执行,不允许只顾局部眼前利益。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如检疫科研性质的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危险性分析评估、制订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以及应用新技术等。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一,在执行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过程中需要与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口岸委、办统一协调下既严格有效把关,又简化手续,方便货主,努力为改革开放多做贡献。
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在国内需要多部门、地区以至全社会的配合支持;在国际范围的合作特别重要,舍此绝难以取得检疫的理想效果。
五、国际间动植物检疫的执行特点
国际间动植物检疫的执行特点是履行多边协定(议)和双边协定(议)并且双边协议中均注意双向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证书认证制度的建设。世界之大,动植物疫情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各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又受政治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文化素质、地理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国际动植物检疫多边协定(议)均只作为国际间动植物检疫的依据和参考,实际执行要靠两国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之间签定双边动植物检疫合作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条款或谅解备忘录,并在此条款中规定动植物检疫要求、检疫方法、证书要求等。
六、制定《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的必要性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成果,是达成了一个名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的国际多边协定。关于动植物检疫早已经有了相应的国际组织和协议,其中如国际植保公约组织(IPPC)和国际兽医局(OIE),那么为什么要制定SPS协议呢?
首先,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特别是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有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成为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这样,贸易自由化主张与动植物检疫所引起的阻碍作用这对矛盾就日渐显得突出,成为一个非解决不可的重要问题。
其次,世界各国动植物疫情相当复杂,在边境贸易中,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仍将动植物检疫作为例外措施加以利用。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约束力还不够,要求也不具体。为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针对动植物检疫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它对动植物检疫提出了比GATT和TBT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