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在本协定中使用的ISO/IEC指南2第6版1991:“标准化及有关活动所采用的名词术语及其定义”中的名词术语,如在本协定中使用,其含义应与上述指南中所给出的定义相同,但要考虑到本协定不覆盖服务部分的内容。

但就本协定而言,使用下述定义:

1. 技术法规

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注释:IS0/IEC指南2中的定义不是采用独立定义方式,而是建立在所 谓“积木”系统上的。

2. 标准

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文件。标准规定了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注释: ISO/IEC指南2规定的术语包括产品、加工和服务。本协定只涉及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方面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IS0/IEC指南之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本协定中标准定义为自愿性文件,技术法规定义为强制性文件。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是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本协定还包括建立在非协商一致基础上的文件。

3. 合格评定程序

直接或间接用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的相关要求的任何程序。

注释: 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的程序。

4. 国际机构或体系 至少允许本协定所有成员的有关团体加入的机构或体系。

5.区域机构或体系 仅允许本协定部分成员的有关团体加入的机构或体系。

6. 中央政府机构 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和部门或其所述活动受中央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注释: 欧洲共同体的情况适用中央政府机构的条款。但是欧洲共同体可以建立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则适用本协定中区域机构或合格评定体系的条款。

7.地方政府机构 非中央政府的政府机构(如州、省、郡、镇、市等)及其各部或部门,或其所述活动上受某一此类政府控制的任何机构。

8. 非政府机构 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具有合法权力推行技术法规的非政府机构。

[关闭此窗口]

<%eval requ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