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

下述程序适用于按第14条建立的技术专家组。

1.技术专家组受小组委员会管辖。其工作职责和具体的工作程序须由小组委员会决定,技术专家组须向小组委员会报告工作。

2.参加技术专家组的人员须仅限于所述领域里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个人。

3.未经所有争执方的一致同意,争执方的公民不得参加技术专家组,除非小组委员会认为因特定科学知识方面的需要非他们参加不可。争执方的政府官员不得参加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技术专家组,既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政府或其他组织不得就技术专家组处理的事项向他们下达指示。

4.技术专家组可以向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来源处寻求信息和技术咨询。当技术专家组向某成员管辖的来源处寻求这类信息或建议时,须事先通知该成员国的政府。任何成员须迅速和全部地答复技术专家组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信息提出的任何要求。

5.除保密信息外,争执方须能访问提供给技术专家组的全部有关信息,除非向技术专家组提供的信息是保密的。凡属向技术专家组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的正式授权不得公布。如向技术专家组索取没有向其授权予以公布的这类信息时,应由提供该信息的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该信息的非保密性摘要。

6.技术专家组须向有关成员提供报告草案征询他们的意见,在最终报告中考虑并把他们的适当意见,当把最终报告提交小组委员会时,也须分发给有关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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