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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 第十三条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13.2 委员会应成立工作组或其他适当机构。这些工作组或机构须执行委员会根据本协定相应条款赋予它们的职责。 13.3 应避免本协定中的工作与政府在其他技术机构的工作发生不必要的重复。为了减少这类重复,委员会应检查是否有这类问题。 第十四条 磋商和争端解决 14.1 就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和争端的解决均须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须按照争端解决协定阐述和实施的1994年GATT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执行。 14.2 应发生争端的一方提出要求,或应争端解决机构提议,小组委员会可以建立一个技术专家组,协助解诀需由专家详细研究的技术性问题。 14.3 技术专家组应按附件2的程序管理。 14.4 当某成员认为另一成员在第3条、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下没能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并且使其贸易利益受到重大影响时,可以引用上述争端解决条款。在这方面,将把成员境内的团体视为成员等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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